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謠言和檢舉-做比職權更多的事只會被潑糞又賠錢,
在經營這個停車場,已經是以不盈利經營的模式了,還是會有里民質疑里長的道德操守。
因此除了有經濟上的困境外,謠言與影射更是少不了。
包括
①社區違停被拖車、開單,都是為了里長搞停車場賺錢。
②里長畫人行道及紅黃線,是為了賺里民錢。
圖片上的言論只是小部分,更多數的是在社區間的耳語。在許多人的觀念中,唯利是圖是他信奉的價值,所以會推己及人,把所有的事情都做此想。
我不是第一天入灶,但看到這些影射與謠言,還是不免痛心,當你以為付出一切自己能做的,換來卻是人家的冷眼與質疑。
經營停車場,即便是盈利也沒有錯,但我花上大把時間和精力,目的是為了解決這些人的環境和安全問題,卻還是被噴得一身腥。
>檢舉罰款
眼尖的朋友應該有發現,在成本項目有出現一個「罰款」,為何會有罰款呢?
其實就是在10月初,停車場被民眾檢舉未依「停車場法*註2」申請「停車場登記証」。
依據《停車場法》第25條之規定:「路外停車場(註1),須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,始得營業」。
依據《停車場法》第37條之規定:「無證營業停車場停管處均將續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並持續定期追蹤查核與裁罰,同時把無證營業停車場資訊於停管處網站公告。」
其實違法被檢舉罰款也是應該,我也不願去對檢舉者動機多加揣測。
未去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就開始營運,很單純就是想說里內既有的停車場都沒有申請,應該…也沒關係吧?其實就是心存僥倖。畢竟也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嘛。
另外,建商也不願提供停車場登記申請所需的資料(包含土地權狀、地籍謄本等),也急於想要盡快解決停車問題,所以未申請登記證,就倉促上路。
雖然早就想有可能會被檢舉,沒想到來得這麼快。
>如何「合法經營」一個停車場?
若要請領「停車場登記證」*註4,首先需要成立公司申請「營利事業登記證」。而登記證內容須包含「停車場及監控設施設備之維修保養買賣代理業務」、「停車場業務之經營」。
再去向地方(縣市)政府申請「停車場登記證」或是「臨時路外停車場登記證」。
申請時須具備「設置計畫」相關文件,文件包括設置地點、設置方式、停車場面積、停車種類、使用期限、停車場配置圖和動線圖等資訊。若
繳交稅額,勢必墊高成本,且成立公司做商業運作,勢必是營利行為,這時候就會出現難題:
不盈利無法維持停車場運作,盈利是否又會有里長身分上的道德難題?
*註四:參考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科:https://reurl.cc/d5gYMy